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豫1303民初1955号
原告南京碳环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力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原告南京碳环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起诉依据的买卖合同卖方为南京碳环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因此,本案应驳回原告南京碳环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京碳环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63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靖玥
书记员景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