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2民初11391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告:***,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告:浙江津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朝阳东路91号17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公司员工。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津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