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津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钱塘新区龙泰建筑机械租赁站、浙江津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82执510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钱塘新区龙泰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杭州市钱塘新区下沙街道金乔街583号金湾创业大厦二区四幢1406室。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北京兰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津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朝阳东路91号17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钱塘新区龙泰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浙江津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2)浙0782民初17206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4172190.2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杭州钱塘新区龙泰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浙江津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和解协议。2023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杭州钱塘新区龙泰建筑机械租赁站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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