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财保5号
申请人:苏州东吴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天灵路**。
法定代表人:许克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福明,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玲娟,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赛恩斯储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吴淞路******
法定代表人:许玉林。
申请人苏州东吴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赛恩斯储能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苏州赛恩斯储能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吴淞江科技产业园淞苇路北(苏吴国土2018-WG-5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查封价值为人民币75万元。现苏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苏州东吴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也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东吴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苏州赛恩斯储能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吴淞江科技产业园淞苇路北(苏吴国土2018-WG-5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查封价值为人民币7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恩乾
审 判 员 蔡燕芳
审 判 员 李 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冷 月
书 记 员 张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