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执1186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6年8月15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被执行人:湖北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马池路**。
法定代表人:李树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9年4月7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7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湖北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货款5806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湖北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网络银行无有效的存款记录,在证劵、工商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湖北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全国法院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7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湖北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58060元。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收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剑峰
审判员  张文彬
审判员  周慧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石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