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5民初3902号
原告:**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舟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源,湖北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一新完美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功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进与被告湖北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一新完美家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进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由**进负担。
审判员 陈 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