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22财保162号
申请人新化县永红广告部,经营场所:新化县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湖南新化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新化县众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申请人***,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申请人新化县永红广告部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新化县众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银行、微信、支付宝所立账户上的存款(或余额)25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新化县永红广告部以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化县永红广告部因与被申请人新化县众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化县众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270元由申请人新化县永红广告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振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沂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