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

河南省舒志商贸有限公司与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403民初3011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舒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省舒志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以与被告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私下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舒志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舒志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52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0272元,由原告河南省舒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醒
书记员  王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