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

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402财保148号
申请人: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张范街道办事处张范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400554375410Y。
法定代表人:刘彭,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东海路22号(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400164457576K。
法定代表人:赵峰,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银行存款1289498.15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且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银行存款1289498.1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姜辉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