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

临沂科泰建筑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403财保62号
申请人:临沂科泰建筑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后洪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569049482Y。
法定代表人:高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闯,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东海路22号(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457576K。
法定代表人:赵峰,董事长。
申请人临沂科泰建筑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通过网络查控手段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查封冻结数额7,000,000元。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其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科泰建筑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7,00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沂科泰建筑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殷延增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