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402民初1430号
原告: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政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飞
书 记 员 陈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