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二超与马二超、郑州市中宏拆除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7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荥民初字第178-2号
原告***。
被告马二超。
被告郑州市中宏拆除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马二超、郑州市中宏拆除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5)荥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裁定书,对肇事车辆豫A×××××号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现被告提供反担保,要求解除对豫A×××××号货车的保全。
本院认为,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豫A×××××号货车的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