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2财保125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12月5日生,住荥阳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5月20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申请人:郑州市中宏拆除清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066486824H,住荥阳市广武路王村路交叉口西北侧郑西鑫苑名家商2栋1**301号。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法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郑州市中宏拆除清运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豫0182财保12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肇事车辆豫A×××××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期限二年。
本院认为,申请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申请人未提起诉讼也未申请仲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应解除该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肇事车辆豫A×××××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