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2财保12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12月5日生,住荥阳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5月20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申请人:郑州市中宏拆除清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066486824H,住荥阳市广武路王村路交叉口西北侧郑西鑫苑名家商2栋1**301号。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法人。
申请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肇事车辆豫A×××××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肇事车辆豫A×××××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