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7民终10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建安大街151号赤岸统建房C区19幢1**9-11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外天利(北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0层3座l0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夷新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外天利(北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天利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阳区人民法院(2020)闽0703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并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夷新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中外天利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监理费为150万元,截止至2013年11月30日,武夷新区公司已支付1552638元,未欠付中外天利公司监理费。二、即便武夷新区公司存在欠付监理费,天外中利公司曾于2014年2月18日和2018年6月8日就案涉12个项目的监理费支付问题向武夷新区公司的主管单位发函催促签订补充协议,即天外中利公司自2014年2月18日开始就应当知道全部监理费用包含在案涉合同中,故对于发函前已经结算的四个项目诉讼时效应开始计算,中外天利公司在2018年6月8日第二次发函索要款项,已过时效。一审法院以案涉12个项目系同一整体不得分割为由,认定未过诉讼时效不当。二、即便武夷新区公司要支付监理费,双方发生争议系因对合同的理解差异所致,武夷新区公司并未存在违约。且中外天利公司未交付竣工结算审查后的资料和发票,合约约定的监理费支付条件未成就,武夷新区公司不应承担滞纳金。三、对于监理费滞纳金的起算点问题,案涉工程最后一个项目结算时间为2018年11月23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95%的节点为往后推28天,即2018年12月2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起算点,一审法院以各项目的结算时间分别计算滞纳金不当。同时,一审法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不当,应按年利率4.35%(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中外天利公司辩称,一,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监理项目总价约为1亿元,监理费用约150万元。在之后的履约中,监理项目由原先6个增至12个。经审计,中外天利公司应收取2603927.05元,武夷新区公司在一审时对此并无异议,扣除已支付的监理费1552638元,武夷新区公司尚欠中外天利公司监理费1078289.05元。二、案涉12个项目系一整体,系因同一合同产生的债务,且该合同监理费在2018年11月23日(最后一个项目工程结算日)方才确定,诉讼时效应从2018年11月23日起算。并且,中外天利公司在2014年2月18日和2018年6月8日发函,武夷新区公司对此对前述两份函件是知悉和认可的,故无论从最后一期结算日2018年11月23日还是从发函日2018年6月8日起算,本案均未过诉讼时效。三、武夷新区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理应支付相应的滞纳金。中外天利公司已交付了竣工验收材料,提供监理费发票仅是合同附随义务,不能作为支付监理费的对价关系。关于监理费金额的问题,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作出认定正确。关于滞纳金标准的问题,一审法院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并无不当。综上,武夷新区公司的上诉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外天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武夷新区公司向中外天利公司支付监理费1078289.05元及滞纳金(暂计至2020年7月13日为296495.66元,之后以未付监理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自应付之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12月,中外建天利(北京)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中外天利(北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武夷新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将闽北经济开发区童游组团工业园区支路网及林后水库东区路网等市政道路及管线工程委托中外天利公司监理。合同约定项目工期约两年,保修期限为1年。合同约定(1)本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条件;(3)中标通知书;(4)招标文件及补充修正条件;(5)本合同专用条件;(6)本合同标准条件;(7)监理投标文件。监理服务费按每各项目预算(经财政批准后的不含暂列金)*1.5%计取。监理服务费支付:具体详见合同第15页第三十九条。(1)在合同协议书的“监理服务费支付部分”在工程施工期间,监理费用按照工程进度实际完成比例分次支付至80%;(2)在工程交工验收后,监理人完成竣工结算资料(包括竣工图纸、结算资料等)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审核部门批复后的56天内支付至审核部门批复金额的95%;(3)在缺陷责任期届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方面的竣工资料后的30天内,清结监理费。合同第15页第三十九条即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约定:监理服务费支付:(1)在工程施工期间,监理费按月支付,每次支付按照建设单位审核后的工程进度款×1.5%的80%支付;(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理人完成竣工结算资料(包括竣工图纸、结算资料等)审查,支付至90%;(3)竣工结算经审计后28天内凭全额发票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4)剩余5%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结清监理费。合同第三部分标准条件第三十九条还约定,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三十九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约定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签订合同后,中外天利公司共为武夷公司监理了12个项目工程,其中项目(1)-(6)为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项目(7)-(12)位合同履行中增加的委托监理工程项目。分别为:(1)闽北经济开发区童游组团工业园区主干道(K3+860-K5+100)项目,工程造价结算金额:41617921元,监理费总计624268.82元,已实际支付496018元,**128250.82元未支付,工程结算日期为2013年1月10日;(2)闽北经济开发区童游组团工业园区主干道(YK4+540-YK5+110)路基工程及TF05-TF08区土石方工程,工程造价结算金额:8447428元,监理费总计126711.42元,己实际支付101369元,**25342.42元未支付,工程结算日期为2012年10月9日;(3)闽北经济开发区童游组团工业园区主干道(K5+110-K5+649.549)新岭-将口快速路(K5+340-K5+960)路基、新岭片区1#地块场平工程,工程造价结算金额:18248624元,监理费总计273729.36元,己实际支付177783元,**95946.36元未支付,工程结算日期为2016年12月6日;(4)闽北经济开发区童游组团纵向支路五、横向支路五、坟墓迁移安置点道路及管线、三期II-1土石方工程,工程造价结算金额:19911879元,监理费总计298678.19元,己实际支付238942元,**59736.19元未支付,工程结算日期为2012年9月25日;(5)闽北经济开发区童游组团工业园区纵向支路三、横向支路二市政道路及管线工程,工程造价结算金额:37376579元,监理费总计560648.69元,己实际支付129515元,**431133.69元未支付,工程结算日期2016年1月28日:(6)闽北经济开发区童游组团工业园区纵向支路四、横向支路一市政道路管线工程、排洪沟(KO+000-KO+460)工程,工程造价结算金额:17220378元,监理费总计258305.67元,己实际支付87059元,**171246.67元未支付,工程结算日期为2018年11月23日;(7)武夷新区童游组团工业园主干道(K5+110-K5+624.253)强夯工程,工程造价结算金额:1362083元,监理费总计20431.25元,已实际支付15877元,**4554.25元未支付,工程结算日期为2015年2月11日;(8)武夷新区童游组团纵向支路二(五里樟段和KO+00-KO+780)工程,工程造价结算金额:8378507元,监理费总计125677.61元,己实际支付111072元,**14605.61元未支付,工程结算日期为2015年7月31日:(9)武夷新区童游组团纵向支路二(K0+780-K1+730)市政道路及管线工程,工程造价结算金额:5211368元,监理费总计78170.52元,己实际支付67757元,**10413.52元未支付,工程结算日期为2016年6月20日;(10)闽北经至济开发区童游组团横向支路三道路和公墓山小路道路工程,工程造价结算金额:6724370元,监理费总计100865.55元,己实际支付52246元,**48619.55元未支付,工程结算日期为2018年4月4日;(11)闽北经济开发区童游组团三期工业园区VIII-2区土石方工程,工程造价结算金额:12969172元,监理费总计129691.72元,己实际支付50000元,**79691.72元未支付,工程结算日期为2012年8月16日;(12)闽北经济开发区童游组团工业园区TF-05地块边坡整理及TF-09、TF-10地块土石方程,工程造价结算金额:3374827元,监理费总计33748.27元,己实际支付25000元,**8748.27元未支付,工程结算日期为2018年6月13日。以上12个工程项目监理费总额合计2630927.05元,实付1552638元(含罚款1700元),余1078289.05元至今未付。
2014年2月18日,中外天利公司向福建闽北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夷高新技术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交《关于签订补充协议并拨付工程监理费的申请报告》,提出因指定的6个监理项目和增加安排的监理项目总价约1.8亿元,监理费用约266万元,增加了监理费用116万元,为了监理费拨付并解决中外天利公司监理人员工资等费用发放和支付,申请签订补充协议。2018年6月8日,中外天利公司又向南平市武夷新区管委会发出《关于要求解决“闽北经济开发区童游组团工业园区支路网及林后水库东区路网等市政道路及管线工程”监理费用支付等相关问题的函》,主张案涉12个工程项目监理费合计已支付1552638元(1700元未付),因监理项目总投资远超合同约定,监理费用由原合同150万元增加至约250万元,从2014年起监理费已暂停支付,请求签订补充合同支付剩余监理费用,并附监理费支付明细表、监理费支付总表。
2020年4月14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7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无效,驳回中外天利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申请。2020年6月28日,南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案字第010号《决定书》,同意申请人中外天利公司撤回仲裁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中外天利公司与武夷新区公司就案涉12项工程项目系由中外天利公司实际监理、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日期、各项目武夷新区已支付监理费用情况均不持争议,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一、中外天利公司主张支付剩余监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是否超出诉讼时效;二、若未超出诉讼时效,武夷新区是否应全额支付剩余监理费用及中外天利公司就剩余监理费用主张的逾期付息请求是否有依据。
一、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双方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关系系基于2010年12月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形成,双方合同签订时虽仅涉及6个工程项目,但在合同履行中实际又协商增加6个工程项目,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第三部分标准条件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三十九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的约定,上述12个项目均应受《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拘束,双方均需遵守《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在上述前提下,案涉12个工程项目均为双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关系内容,武夷新区公司以合同中部分工程内容的竣工结算日期为起算点主张中外天利公司部分诉请超出诉讼时效,割裂了合同的整体性,不予采纳。另,中外天利公司先后因上述12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支付问题于2014年2月18日、2018年6月8日发函武夷新区公司的主管单位、企业催促签订补充协议,武夷新区公司对此认可知悉,从《关于签订补充协议并拨付工程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要求解决“闽北经济开发区童游组团工业园区支路网及林后水库东区路网等市政道路及管线工程”监理费用支付等相关问题的函》内容来看,中外天利公司就案涉12个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和已支付情况作了具体告知,提出签订补充合同实为解决剩余监理费用支付寻求途径,系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综上,无论从最后一期工程竣工结算日2018年11月28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或是2018年6月8日中外天利公司最后一次发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起计算诉讼时效,中外天利公司2020年9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均未超出诉讼时效。
二、武夷新区公司是否应全额支付剩余监理费用。就本案的剩余监理费用金额1078289.05元,双方不持异议。就监理费的支付,合同中实际约定了两种支付方式,一、主合同的监理服务费支付部分约定:(1)在工程施工期间,监理费用按照工程进度实际完成比例分次支付至80%;(2)在工程交工验收后,监理人完成竣工结算资料(包括竣工图纸、结算资料等)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审核部门批复后的56天内支付至审核部门批复金额的95%;(3)在缺陷责任期届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方面的竣工资料后的30天内,清结监理费。二、合同第15页第三十九条即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约定:监理服务费支付:(1)在工程施工期间,监理费按月支付,每次支付按照建设单位审核后的工程进度款×1.5%的80%支付;(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理人完成竣工结算资料(包括竣工图纸、结算资料等)审查,支付至90%;(3)竣工结算经审计后28天内凭全额发票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4)剩余5%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结清监理费。合同中就何时适用何种约定或两种约定效力等级并无约定,双方在争议中亦无法形成一致意见。从两种约定来看,剩余5%监理费用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系一致的,不同在于95%监理费用的支付节点,实践中“竣工结算经审计后28天内”的时间一般晚于“工程交工验收后监理人完成竣工结算资料(包括竣工图纸、结算资料等)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审核部门批复后的56天”,故采纳此作为计算节点。以上案涉12个工程至迟于2018年11月23日全部完成竣工结算,据此武夷新区公司诉时已届剩余监理费用95%的支付义务。就剩余5%监理费用,双方就缺陷责任期的时间未作具体约定,双方就此又有不同意见,综合双方意见,采纳武夷新区公司认可的两年缺陷责任期间。结合本案12个工程的竣工结算日期计算2年的缺陷责任期限,2020年9月起诉时武夷新区公司剩余5%监理费用的支付义务已至。综上,对中外天利公司主张武夷新区公司支付剩余监理费用1078289.05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关于中外天利公司就剩余监理费用主张的逾期付息请求,结合上文所述,武夷新区公司应于各工程竣工结算日起28日内支付至监理费总额的95%,缺陷责任期满支付完毕剩余5%,按上述节点以年利率6%分段计算上述1078289.05元监理费用至2020年7月13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合计为284581.17元,后以监理费1078289.0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武夷新区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中外天利公司监理费1078289.05元违约金284581.17元(该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7月13日,之后的违约金以监理费1078289.0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二、驳回中外天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法院的事实,除武夷新区公司对查明事实中认定第7-12项属于增加的委托项目有异议外,双方对其他事实无异议。中外天利公司实际监理12个项目是不争的事实,至于是否属于新增项目,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具约束力,各方应按约履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中外天利公司已按约履行了案涉12个项目的监理义务,武夷新区公司应按约向其支付监理费2603927.05元,扣除已支付的监理费1552638元,武夷新区公司尚需支付1078289.05元。武夷新区公司以双方原定6个项目监理费150万元为由主张其未欠付工程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本案监理费是否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一审法院已对此作了详实的阐述,该说理是正确,本院不再赘述。对于滞纳金的问题,双方合同付款期限已作了明确约定,武夷新区公司未按期支付款项,应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欠付的金额,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武夷新区公司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无不当。武夷新区公司关于一审法院对于滞纳金计算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武夷新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73元,由上诉人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夏 雯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庄淑鸿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