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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金元燃气管网有限公司与始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0203行初288号 原告始兴县金元燃气管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始兴县沙水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办公大楼1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始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沿江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外天利(北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0层3座10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始兴县金元燃气管网有限公司诉被告始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第三人中外天利(北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城建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原告始兴县金元燃气管网有限公司以被告始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委托第三人中外天利(北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制定和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侵害了该公司在《始兴县城市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中的合法权益为由,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始兴县金元燃气管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其寻求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始兴县金元燃气管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始兴县金元燃气管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始兴县金元燃气管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增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晏 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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