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天利(北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南陵县高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外天利(北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02民终20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陵县高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弋江镇中心商贸城A1幢121、2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外天利(北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0层3座10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南陵县高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和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外天利(北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利工程管理咨询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3民初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和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内容。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日,高和房地产公司与天利工程管理咨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相关事宜。此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变更酬金支付方式为:结构封顶后7个工作日内付70%,竣工初验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付10%,全部竣工验收合格移交资料后14天内付20%。天利工程管理咨询公司对合同中的住宅楼1#、2#、3#、7#、S-2#、S-4#进行了监理,上述工程一直未竣工验收合格,天利工程管理咨询公司也未移交监理资料,故其无权要求支付剩余30%的监理费。一审法院认定高和房地产公司应支付六幢楼的全部监理费用,显然无任何根据。 天利工程管理咨询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天利工程管理咨询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天利工程管理咨询公司与高和房地产公司的监理合同关系;2、判令高和房地产公司支付监理酬金余款29125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高和房地产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8月1日,天利工程管理咨询公司与高和房地产公司就南陵县弋江镇高和广场城镇综合体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由天利工程管理咨询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监理服务工作,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9日止。同时约定,酬金支付方式为:结构封顶后7个工作日付50%(后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为70%);竣工初验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付30%(后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为10%);全部竣工验收合格,移交资料后14天内付20%。合同签订后,天利工程管理咨询公司对项目工程中的住宅楼1#、2#、3#、7#,商业楼S-2#、S-4#号楼共六幢楼完成了监理工作,合同中的其他工程因未开工而未进行监理工作。高和房地产公司已陆续支付天利工程管理咨询公司监理酬金9.7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天利工程管理咨询公司与高和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系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天利工程管理咨询公司要求高和房地产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支付监理酬金,但其实际完成的只有其中6幢楼房的监理工作,故只能按约对已完成监理工作的6幢楼房主张权利,其主张其他楼房的监理酬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截止目前,高和房地产公司按约应支付的酬金为127205元,但实际支付了97500元,尚欠29705元未支付。天利工程管理咨询公司与高和房地产公司的监理合同关系,因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间届满而终止,故对天利工程管理咨询公司要求解除监理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高和房地产公司答辩要求天利工程管理咨询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因其未提出反诉,本案不作处理。 综上所述,高和房地产公司欠天利工程管理咨询公司监理酬金29705元,依法应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高和房地产公司欠天利工程管理咨询公司2970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清偿;二、驳回天利工程管理咨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68元,减半收取2834元,由天利工程管理咨询公司负担2534元,高和房地产公司负担300元。 二审中,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工程住宅楼1#、2#、3#、7#及商业楼S-2#、S-4#已完成结构封顶,高和房地产公司对此不持异议并认可按约应支付相应70%的监理费。补充协议中约定上述六幢楼主体结构封顶7个工作日应付70%监理费,合计金额为11.1万元。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天利工程管理咨询公司已部分完成涉案工程六幢楼的监理工作,该六幢楼已结构封顶,高和房地产公司按约应支付70%的监理费(即11.1万元)。因天利工程管理咨询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六幢楼已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了监理资料,故其主张剩余30%监理费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现高和房地产公司仅支付了9.75万元,对尚欠的1.35万元应按约及时向天利工程管理咨询公司支付。一审判决认定目前应付的监理费为127205元以及监理费欠款为29705元,系认定事实错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高和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3民初6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3民初6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南陵县高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中外天利(北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35万元; 三、驳回中外天利(北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43元,由南陵县高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8元,中外天利(北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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