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天利(北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外天利(北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外天利(北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06民初7814号
原告:***,男,1952年8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外天利(北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负责人:***。
被告:中外天利(北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外天利(北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外天利(北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田 炜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