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2民辖终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陵县高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弋江镇中心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外天利(北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0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南陵县高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和广场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外天利(北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天利咨询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3民初656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高和广场房地产公司上诉称,因双方合同的实质核心问题是货币支付的问题,根据相关解释及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南陵县弋江镇,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专属管辖权,中外天利咨询公司向该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适用协议管辖条款属适用法律错误,但裁定结果正确,仍应维持,高和广场房地产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