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天利(北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中外天利(北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航动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0执396号 申请执行人:中外天利(北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59613929B),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0层3座10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航动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5JW8979),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道十号桥招商大厦A区2280-585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外天利(北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航动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2021)津0110民初621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与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诉讼,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待核实相关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 鉴于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津0110执3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坤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祎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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