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5民初2954号
原告***,男,1990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诺***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路6号商投世纪广场9栋126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G6PN4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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