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天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1民初3038号
原告:***,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秋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莲湖农场三支沟。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汉**银莲湖农场三支沟。
法定代表人:***。
原告**顺诉被告武汉天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8日以双方已就涉案纠纷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9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