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大唐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天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二初字第00092号原告:湖北大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关南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天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银莲湖农场三支沟。法定代表人:***。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大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天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大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以与被告结清手续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大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大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33元,减半收取3566.5元,由原告湖北大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虞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