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兴恒大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天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7民初1394号
原告:武汉兴恒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努力村特7号。
法定代表人:何先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天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银莲湖农场三支沟。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兴恒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天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武汉兴恒大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兴恒大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兴恒大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3元,由原告武汉兴恒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