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京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定西市京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102民初2930号
原告:定西市京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上台村向河沟。
负责人:杜向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敬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二巷8号。
负责人:袁若水,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试验区)西二道88号。
负责人:周青,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定西市京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定西市京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定西市京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定西市京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91元,由定西市京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文莲育
人民陪审员  徐芳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