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烽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烽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2民初15824号 原告:重庆烽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89号3幢8-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31704459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礼洁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9268408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烽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豫公司”)与被告重***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胜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经批准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处理,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烽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祥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烽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5581.5元及利息(以255581.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厂房地面混凝土摊铺及耐磨地坪施工工程劳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新厂房进地坪施工,被告提供混凝土,原告提供劳务,工程在2019年10月中旬已完工,被告现已实际使用。该工程总造价576781.5元,被告已付321200元,尚欠原告255581.5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对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结算,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遂起诉。 被告祥胜公司辩称,1、烽豫公司无建筑工程施工相关资质,双方签订的《耐磨地坪施工工程劳务合同》无效;2、涉案工程存在耐磨层空鼓、裂缝等质量问题,未达合同要求,没有验收和交付;3、烽豫公司承认无法整改,工地处于停工状态,直到2020年12月底,被告因经营需要才被迫进行使用,质保期应从2020年12月底起算;4、烽豫公司诉请的工程款包括质保金,质保期未到期,付款条件不成就。综上,烽豫公司的诉请无事实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举示的《厂房地面混凝土摊铺及耐磨地坪施工工程劳务合同》、转账凭证、发票、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举示的承诺书均与原件核对无异或双方认可真实性,本院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2日,祥胜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烽豫公司作为分包人(乙方)签订《厂房地面混凝土摊铺及耐磨地坪施工工程劳务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祥胜公司新建标准厂房项目地坪工程。第二条:价格1、项目20cm混凝土,工序浇筑、激光找平,单价10元/m2,面积约10000m2,合计约100000元;2、项目7cm混凝土,工序浇筑、激光找平,单价8元/m2,面积约20000m2,合计约160000元;3、项目金刚砂耐磨地坪,工序提浆、撒料、收光,单价8.5元/m2,面积约30000m2,合计约255000元;4、项目切缝,工序弹线、切缝,单价1.5元/m2,面积约1500m2,合计约2250元;合计金额517250元。第八条工程款结算及支付1、每月20日报进度款申请报告资料,经甲方审核后支付审核金额的80%支付进度款;2、乙方承包范围内工作内容全部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付款前乙方向甲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质保金)。质保1年。 2019年3月29日,祥胜公司向烽豫公司转账支付140000元;2019年8月30日,祥胜公司向烽豫公司转账支付181200元。烽豫公司已***公司开具了上述两笔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9年8月22日,烽豫公司作出承诺书,承诺对二层施工完成后局部出现的耐磨层空鼓现象进行整改。 2021年3月2日,烽豫公司***公司发出关于工程结算函,称其已确认工程量为31837平方米,工程造价为576781.5元,要求祥胜公司在接收函件后5日内与其进行确认。逾期不予回复,视为认可烽豫公司确认的工程量和工程造价。 本院依据烽豫公司的申请,委托重庆金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祥胜公司新建标准厂房项目地坪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工程造价为574624.72元。其中1、项目20cm混凝土,单价10元/m2,工程量10612.76m2,合价106127.60元;2、项目7cm混凝土,单价8元/m2,工程量21858.04m2,合价174864.32元;3、项目金刚砂耐磨地坪,单价8.5元/m2,工程量32470.80m2,合价276001.80元;4、项目切缝,单价1.5元/m2,工程量11754m2,合价17631元;合计金额574624.72元。 由于烽豫公司***公司均认可烽豫公司在施工中对《厂房地面混凝土摊铺及耐磨地坪施工工程劳务合同》中项目7cm混凝土的施工标准为5cm,故祥胜公司认为鉴定意见书按项目7cm混凝土的单价计价不合理,故重庆金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补充鉴定意见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厂房地面混凝土摊铺及耐磨地坪施工工程劳务合同》约定,20cm厚混凝土单价为10.00元/m2,7cm厚混凝土单价为8.00元/m2,经计算每增减1cm厚混凝土单价为(10.00-8.00)÷(20-7)=0.15元/m2,因此5cm厚混凝土单价为8.00-0.15×(7-5)=7.70元。重***物流公司新建标准厂房项目地坪工程楼地面面积为21858.04m2,按照7cm厚混凝土单价计算金额为174864.32元,按照5cm厚混凝土单价计算金额为168306.91元。烽豫公司支付了鉴定费36812元。 烽豫公司称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于2019年10月将工程交***公司使用,质保期一年,故质保期已满,应退还质保金。 祥胜公司称烽豫公司一直未完工,其实际于2020年12月才开始使用。 本院认为,烽豫公司***公司签订的《厂房地面混凝土摊铺及耐磨地坪施工工程劳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管合同是否有效,祥胜公司认可其已实际使用工程,故应当向烽豫公司支付工程款。 经鉴定,烽豫公司所完成的工程量的价款为106127.60元+168306.91元+276001.80元+17631元=568067.31元,减去祥胜公司的已付款140000元+181200元=321200元,祥胜公司尚欠246867.31元未支付。 按《厂房地面混凝土摊铺及耐磨地坪施工工程劳务合同》第八条“乙方承包范围内工作内容全部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付款前乙方向甲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质保金),质保1年”的规定,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工程验收合格,***公司自认已于2020年12月开始使用,故应当视为2020年12月工程已验收合格,且从此时计算质保期,至今质保期已届满。故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已成就,祥胜公司应向烽豫公司支付工程款246867.31元。 对于烽豫公司要求的利息,因质保期才届满,故不应支付质保金即28403.37元的利息,但其余部分工程款218463.94元的利息应当从起诉之日起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率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折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烽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6867.31元; 二、被告重***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烽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18463.94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折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烽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3.72元,鉴定费36812元,合计41945.72元,由被告重***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卢 菁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