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北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多伦县北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25民终30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多伦县北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冀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内蒙古四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多伦县普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多伦县北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2020)内2531民初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北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2020)内2531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多伦县大北沟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3日出具证明一份,2020年5月11日16时-17时,我镇政府办公楼树脂瓦屋顶在无人为破坏且刮风的情况下,整个屋顶整体掉落,在于事故发生之日拍摄了详细的现场图片,依据该组图片可以明显看出,屋顶面积巨大,脱落后呈碎片状散落,屋顶龙骨衔接处焊点多处开焊,足以排除人为因素,结合多伦县大北沟镇政府的证明,可以认定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系事故当天刮风所致,被上诉人于一审庭审中承认房屋毁损原因系刮风所致,其予以抗辩的理由系刮风属于不可抗力,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一审法院以屋顶整体掉落的原因无法确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判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掉落屋顶毁损严重,结合多伦县自然环境于5月份刮风不断,事故现场因自然环境因素无法保持原状同时结合相关安全因素,必须将事故现场进行及时清理,否则将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害,这也是一审中无法进行鉴定的原因,上诉人及时履行主体责任,于2020年5月14日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并与内蒙古顺章祥雨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及时对毁损屋顶进行修复,实际支出215884元,前期工程的实际承揽人系本案被上诉人,上诉人先行履行保修责任的行为并不能免除被上诉人的责任,即使依据公平合理原则,被上诉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将造成上诉人失去主张损失的请求权基础;三、虽然该工程经上诉人验收合格,但并未超出保修期限,被上诉人于一审庭审中明确承认,其系该涉案工程的实际承揽人,一审法院亦对双方法律关系予以认定,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因此按照《大北沟政府办公楼食堂屋面维修改造工程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那么,被上诉人作为实际承揽人,亦应承担保修义务,上诉人因情况紧急代替被上诉人承担保修义务的行为应予以支持,但一审法院又以工程经上诉人验收合格为由免除实际责任人即被上诉人的保修责任的认定前后矛盾。综上所述,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恳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公正裁判。

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上诉主张不能成立,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不存在承揽关系,被上诉人系上诉人所雇佣从事劳务的领工人员,被上诉人不是该项目的承包人,被上诉人不具备该项目的承包的主体身份。上诉人将项目拨付款转入被上诉人账号当中,根据上诉人指定好厂家及选购所需建筑材料,在由被上诉人转给销售方,上诉将项目款转给被上诉人就是为了走账使用,被上诉人不是工程的承揽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2018年6月23日,上诉人在承包涉案工程后又将该工程交由**领工承建,由上诉人提供建筑材料,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被上诉人领工完工毕。该项目工程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上诉人结算了全部报酬。能够证明该工程并经竣工验收合格,验收合格之后才予以支付劳动报酬。上诉人所主张2020年5月11日16至17时大北沟镇政府办公楼树脂瓦屋顶整体掉落,但是未查找掉落原因。树脂瓦屋顶掉落不能证明是因工程质量原因所造成,与施工并无关联。且上诉人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树脂瓦掉落是因工程质量所形成。根据以上事实与理由,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原告北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1588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23日原告与多伦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多伦县大北沟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大北沟政府办公楼、食堂屋面维修改造工程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包多伦县大北沟镇政府办公楼、食堂防水维修改造工程,2018年12月31日竣工,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部门审定后支付审定总价款的90%,质保期满后支付总价款的10%。原告在承包该工程后又将该工程发包给被告**承建,由原告提供建筑材料,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完工后原告给被告结算了全部报酬。2020年5月11日16至17时,大北沟镇政府办公楼树脂瓦屋顶整体掉落,未查找掉落原因,原告又将维修工程重新发包。

一审法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告与多伦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多伦县大北沟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大北沟政府办公楼、食堂屋面维修改造工程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包多伦县大北沟镇政府办公楼、食堂防水维修改造工程,原告又将该工程发包给被告**承建,由原告提供建筑材料,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大北沟政府办公楼、食堂屋面维修改造工程协议》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部门审定后支付审定总价款的90%,质保期满后支付总价款的10%,原、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从《大北沟政府办公楼、食堂屋面维修改造工程协议》中工程价款支付的约定,原告在竣工后给被告结算了全部报酬,说明被告完成的工程经验收合格。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工作成果。”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全部报酬,也说明被告当时交付的树脂瓦屋顶工程通过了原告验收。2020年5月11日被告完成的树脂瓦屋顶整体掉落,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因由被告完成的树脂瓦屋顶已经灭失,对其整体掉落原因无法鉴定,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树脂瓦屋顶整体掉落的原因系工程质量问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多伦县北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38元,减半收取2269元,由原告多伦县北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施工的屋顶脱落原因是否因施工质量引起,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支出的相关维修费应否承担给付责任。首先,上诉人就屋顶脱落原因一审时申请鉴定,但因涉案办公楼屋顶已经重新建造,且被上诉人建造的屋顶业已经灭失,故鉴定机构对上诉人的申请未予受理。上诉人在二审期间再次申请鉴定,同样不具备鉴定条件,故对上诉人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其次,涉案工程中的材料是由上诉人提供,被上诉人仅是施工方,而涉案工程的屋顶脱落可能是材料、自然环境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不能简单认定为是某一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故上诉人认为系由于被上诉人施工造成其损失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上诉人多伦县北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38元,由上诉人多伦县北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潘 立 华

审判员 哈斯 图雅

审判员 萨仁其其格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鄂 晓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