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龙飞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优创空间广告有限公司与宁夏龙飞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81民初3344号
原告:宁夏优创空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妮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龙飞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3年4月16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宁夏优创空间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龙飞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夏龙飞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优创空间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龙飞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优创空间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夏龙飞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优创空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飞
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龙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