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龙飞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飞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5民初4193号
原告:***,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飞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金桥华府5号公寓楼11010室。        
法定代表人:杜勇。        
被告:***,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原告***与被告***飞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无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计4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晶晶
书记员    郭启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