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龙飞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4民初4556号 申请人:**,男,199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金桥华府5号公寓楼110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心路支行银行账户(账号:×××)存款920000元、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银行账户(账号×××)存款55000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心路支行银行账户(账号:×××)存款920000元(冻结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银行账户(账号×××)存款550000元(冻结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保清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