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锦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徐向兵、宁夏锦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4民终14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向兵,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锦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王彦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虎,男,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徐向兵因与被上诉人宁夏锦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1)宁0402民初6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向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徐向兵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徐向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刘秀萍
审判员     柴鹏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