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6)宁0221民初3748号
原告:宁夏锦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住宁夏平罗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住平罗县。
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夏锦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金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依法判令: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所欠款41538元,支付违约金4153.8元(总金额的10%);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宁夏锦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苗木款41538元。被告**分别于2017年1月25日前支付1万元、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31538元;若被告**违约,原告可就剩余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支付违约金4153.8元;
二、原告宁夏锦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71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案件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审判员 金 婧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苏庆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