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九祥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九祥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沈杨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21民初4020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九祥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六郎大道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76479375XQ。
法定代表人:沈九祥,总经理。
被告:沈杨,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原告**荣诉被告安徽九祥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沈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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