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九祥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祥宽花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1执12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芜湖祥宽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沈九祥,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平湖市人,住浙江省平湖市。

被执行人:李伟,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平湖市人,住浙江省平湖市。

本院在执行芜湖祥宽花木有限公司与***、李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1、本院通过两次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执行人***、李伟的证券、支付宝、财付通、证券账户,冻结零星财产,未发现其他可执行的财产。

2、被执行人***、李伟在芜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房产,在平湖市也未发现房产。

3、依法线下调查被执行人***、李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被执行人***、李伟名下无车辆。

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本院也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逐一核实,未发现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4)芜民一初字00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十日内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后宗刚

审判员  黄腊梅

审判员  强 云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涂一民

书记员 胡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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