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1执12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芜湖祥宽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沈九祥,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平湖市人,住浙江省平湖市。
被执行人:李伟,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平湖市人,住浙江省平湖市。
本院在执行芜湖祥宽花木有限公司与***、李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1、本院通过两次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执行人***、李伟的证券、支付宝、财付通、证券账户,冻结零星财产,未发现其他可执行的财产。
2、被执行人***、李伟在芜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房产,在平湖市也未发现房产。
3、依法线下调查被执行人***、李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被执行人***、李伟名下无车辆。
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本院也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逐一核实,未发现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4)芜民一初字00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十日内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后宗刚
审判员 黄腊梅
审判员 强 云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涂一民
书记员 胡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