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冰川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冰川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民辖终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冰川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雪莲家属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上诉人安阳市冰川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3民初237号民事裁定,以合同履行地为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河南省老城区,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上诉人安阳市冰川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任伟
审判员*颖
审判员苗飞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