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执214号
移送执行人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巴中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镇草坝街**。
法定代表人杨天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郑恩禄、贾丽君追缴诉讼费一案中,依照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诉讼费。现被执行人已足额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涉诉讼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