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902民初3382号
原告:***,女,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曼丽,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军,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746921156C,住所地四川省巴中经济开发区安康路**。
法定代表人:尹保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毅,四川巴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仕喜,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370074693749XF,,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经济开发区尚府路**
法定代表人:杨靖,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晓军,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巴中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旭,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巴中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巴中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储中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曼丽、田军,被告华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毅、彭仕喜,被告土储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军、张科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停止阻断道路等妨碍原告正常使用房屋、通行的施工行为,将房前道路恢复畅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1年6月13日,原告获得了坐落于巴中市回风大溪口桥头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处地块用于大溪口加油站的经营使用。2××9年,巴中市巴州区对包括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地块实施回风大溪口片区A-03-19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征收,原告至今尚未与政府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原告上述地块建有房屋,在房屋前原有一条道路供通行。2021年1月约12日,被告天誉楼盘工地挖机将大溪口加油站场地右侧出口通道边的花台(面积13,5㎡×1.5m,前面砖砌,后面石砌)推挖毁坏。2021年3月28日,被告巴中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大溪口加油站场地出口搭接于原回风北路上的三角形面积的混凝土及石条混凝土路面挖毁(三角形面积:7.5m×9.3m×4.2m)。被告挖毁大溪口加油站出口场地处公路,使原告无法从房屋出行通往外界,针对被告上述侵权行为,原告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均未得到有效回应。
被告华兴公司辩称:1.案涉回风大溪口片区A-03-19号地块,已于2011年8月12日征收,2014年2月21日注销原土地使用证,2××9年4月17日,被告华兴公司竞得该地块的使用权,2××9年9月30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2020年4月26日,被告华兴公司取得该地块不动产权证,2××9年10月6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9月24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告华兴公司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清除障碍予以施工理由正当、行为合法。3.原告所称的道路自市政工程环山公路修建后已经废弃,不能通行车辆,且在被告华兴公司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华兴公司在红线内施工。4.原告诉请恢复通行没有可能性,一是华兴公司在自己用地范围内合法施工,不可能留一条公路让原告出行而停止施工;二是土储中心不可能为原告未拆迁的房屋单独修建一条公路。综上,应驳回原告对被告华兴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土储中心辩称:1.被告土储中心没有实施将原告门前道路推挖损坏的行为,原告请求土储中心承担侵权责任属于诉讼对象错误。2.原告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于2014年2月21日被注销,后被告华兴公司通过政府公开拍卖的方式取得该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被告华兴公司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施工建设的行为完全合法,不存在侵权的问题。3.拆迁公告发布至今多年,被告土储中心与原告进行了无数次的协商和谈判,之所以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基于两个原因,一是原告要求对宏福公司冒用其大溪口加油站的名义骗取经营权及迁建加油站的行为进行处理和纠正,该问题已经法院处理,土储中心无权处理;二是原告要求对其大溪口加油站、城西加油站的资产进行安置补偿外,还提出要按两个有经营权的加油站进行置换土地迁建加油站,并赔偿停业损失,因不符合市信联办文件规定,无法满足其要求。虽然没有达成正式的拆迁补偿协议,但原告对政府因城市道路建设及规划调整须拆迁其加油站并没有不同意见,也给予了积极配合。4.原告诉称的所谓“妨害”行为,实际上是施工企业在取得合法手续的基础上,基于公共利益作出的合法行为,而不存在违法的问题。综上,原告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应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1年6月13日,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坐落于巴中市回风大溪口桥头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巴市国用(2001)第3××5号]。2009年6月25日,房屋所有权人***取得坐落于巴州区大溪口加油站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字第南3××6号)。2011年8月12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回风东路、北路片区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的决定》(巴州府征决〔2011〕1号),决定征收回风东路、北路片区部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房屋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所附《回风东路、北路沿河整治及棚户区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四条明确了征收范围,回风北路:回风亭广场至大佛寺大桥临河沿岸及规划道路建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2014年2月21日,巴中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收回回风、津桥湖A-03-17、18、20、21、22、23地块规划用地范围内已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载明:经市规划土地委员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研究,决定收回回风、津桥湖A-03-17、18、20、21、22、23地块规划用地范围内已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注销土地登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收购。上述宗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应立即停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贷款和在其用地上的一切建设活动,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逾期自行注销。2017年6月29日,巴中市规划管理局出具《回风小区A-03-19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载明:该地块位于回风小区,回风北路西侧,大溪沟北侧,规划24米道路南侧;用地性质居住用地(R),兼容用地性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2××9年4月17日,拍卖人巴中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与竞得人巴中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巴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编号:巴政公国土出拍成字[2××9]9号),载明:地块编号2××9CP9-1(回风小区A-03-19);土地位置回风北路北侧、大溪沟北侧、规划24米道路南侧、回风小区内;土地用途商服、住宅。2××9年5月5日,出让人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巴中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5119002××9-B-001),约定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2××9CP9-1(回风小区A-03-19地块);出让宗地坐落于回风小区,回风北路西侧,大溪沟北侧,规划24米道路南侧;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商服用地。2××9年9月30日,用地单位巴中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用地项目名称华兴.优筑.天誉项目(回风小区A-03-19地块);用地位置位于回风小区,回风北路西侧,大溪沟北侧,规划24米道路南侧。2××9年11月6日,建设单位巴中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建设项目名称华兴.优筑.天誉项目;建设位置巴中市回风北路A-03-19号地块。2020年4月26日,权利人巴中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不动产权证》[川(2020)巴中市市不动产权第0××0号],载明:共有情况单独所有;坐落回风小区,回风北路西侧,大溪沟北侧,规划24米道路南侧;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出让;用途商服用地/住宅用地。2020年9月24日,建设单位巴中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工程名称华兴.优筑.天誉项目二期;建设地址巴中市巴州区。
同时查明,原告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土地坐落、房屋座落均位于回风小区A-03-19地块范围内。因加油站迁建及相关补偿未达成一致协议,巴州区大溪口加油站房屋(房权证字第南3××6号)未拆除。施工单位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修建巴州区回风片区A-03-19地块市政道路时,按规划抬高路基致巴州区大溪口加油站房屋前旧有公路被截断,车辆不能通行。
上述事实,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征收决定、公告、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妨害排除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权人或者依法律规定行使所有权能的人以及他物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12日发布征收决定,征收回风北路回风亭广场至大佛寺大桥临河沿岸及规划道路建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巴州区大溪口加油站房屋(房权证字第南3××6号)建修在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视为接受征收决定,征收决定生效后其不再享有该房屋所有权。巴中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21日发布《关于收回回风、津桥湖A-03-17、18、20、21、22、23地块规划用地范围内已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原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申请注销登记,其坐落于巴中市回风大溪口桥头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巴市国用(2001)第3××5号]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原告不再享有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告华兴公司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拍卖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回风小区A-03-19地块)施工,原告主张被告华兴公司停止施工行为,本院不予支持。因修建市政道路按规划抬高路基致巴州区大溪口加油站房屋前旧有公路被截断,车辆不能通行,原告主张将房前道路恢复畅通,不符合公共利益,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与相关部门继续协商加油站迁建和补偿事宜,或另觅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庞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