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902民初7971号
原告:巴中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经济开发区安康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被告:***,女,1991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中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中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巴中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巴中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