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民初4026号
原告:郑州控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总部企业基地**楼**。
法定代表人:张萍,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喜喜,河南荣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楠,河南荣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京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原区电厂路东、冉屯北路******
法定代表人:何海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鹏,男,汉族,1986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住河南省正阳县员工。
原告郑州控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京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日立案,原告郑州控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控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控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控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红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