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起博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申宏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北华起博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柯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2民初2514号
原告:贵州省申宏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工农村。
法定代表人:刘佐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美,胡勇军,系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华起博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英山县孔家坊乡。
法定代表人:杨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柯进,男,1984年4月1日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湖北省英山县。
被告:黄细进,男,1980年7月7日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湖北省英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申宏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起博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柯进、黄细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申宏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华起博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柯进、黄细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贵州省申宏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甘明忠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万余
书记员敖体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