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科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科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南通市欣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903民初244号
原告:江西科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前坊镇前坊大道58号(农技站大楼)。
法定代表人:付四毛,男,系该公司经理(未出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广朋,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市欣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阳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科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欣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科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31.84元,减半收取计7115.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