菱亚能源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量子力能源互联网有限公司、菱亚能源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307民初14980号
原告菱亚能源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琪侃、深圳量子力能源互联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深圳量子力能源互联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因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地点分别系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运发综合楼、深圳市龙华区大浪劳动者广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虽然《充电站项目建设施工合同》第十六条第二项约定,协商不成,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纠纷为专属管辖,当事人所约定的协议管辖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因此本案应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或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申请人菱亚能源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量子力能源互联网有限公司在《充电站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大浪劳动者广场、大浪石凹水库及河道公园充电桩项目前期土建施工结算合同》中约定的“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涉案工程所在地分别系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运发综合楼、深圳市龙华区大浪劳动者广场,根据前述两份合同的内容,本院认为本案应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为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 纯
书记员 黄颖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