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5民初4228号
原告: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吉华路**金龙羽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25168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菱亚能源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菱亚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民社区滨河大道**爱地大厦**14A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17047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金博天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蛇口渔港望海路**比蓝色楼**信用代码91440300342780473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
原告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菱亚能源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博天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多预缴的103040.41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