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民辖终10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平山路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小官桥路。
法定代表人:*自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菱亚能源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民社区滨河大道5003号爱地大厦西座14A。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菱亚能源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597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