菱亚能源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菱亚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深圳菱亚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1-11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157号
原告***,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文迎香,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深圳菱亚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1年3月。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1日。
三、工作岗位:施工技术负责人。
四、工资标准: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3450元,其余各类津贴、奖金等发放按公司规定确定。执行效益新资制的员工,业绩部分的薪资根据公司相关的管理办法确定”。原告每月实发工资5600元左右。
五、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原告主张,2014年4月14日提交辞职申请,5月下旬批准公司领导批准,承诺书最后签名日期为2014年5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4年5月30日。被告主张,原告于2014年4月1日离职,离职手续5月底完成。原告向本院提交辞职申请表、离职证明、承诺书以证明其主张。经查,辞职申请表记载辞职原因为“个人工作能力有限,不能适应目前工作,合同到期”,落款时间2014年4月14日,离职交接最后接收日期为2014年5月28日,部门领导签字的最后落款时间为2014年5月27日。承诺书记载“一、本人与深圳菱亚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04月01…日到期,本人不再与贵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二、本人离职后,对在贵司任职期间尚未完成的工作有协助完成之义务。……四、本人在贵司任职期间的工资已结算无误并支付完毕。……七、本人与深圳菱亚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劳动用工关系随劳动用工合同期满而终止”,落款时间为2014年5月30日。离职证明记载“……与深圳菱亚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04月01日期满终止,已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落款时间2014年5月30日。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确认真实性的承诺书及离职证明,原告在离职后对在职期间尚未完成的工作有协助完成的义务,承诺书的落款日期在辞职申请之后,本院采信被告的主张,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4月1日终止。
六、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期间工资:根据原告提交的承诺书记载原告在被告任职期间的工资已结算无误并支付完毕。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其在承诺书上签字的法律后果,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签署上述承诺书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涉案承诺书对原告具有约束力,故,本院对于原告关于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七、年终奖:原告主张,被告未支付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年终奖13357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年终奖,应就双方存在年终奖的约定及原告符合领取年终奖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八、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5)2822号。
九、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2014年3月部分未发放的工资1796元和2014年4月部分未发放的工资1796元;2、被告支付2014年5月份工资6286元;3、被告支付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年终奖13357元。
十、仲裁结果: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
十一、原告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一致。
裁决结果
依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实际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