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森科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森科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寿光市融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执保439号

申请保全人:泰安市森科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寿光市融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泰安市森科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寿光市融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0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经作出(2019)鲁0783民初80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10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寿光市融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奚春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