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舒华动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武汉舒华动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武汉鹏安泰经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执1141号
申请执行人:***华动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卓刀泉珞喻路462号。
法定代表人:丁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贺家墩村思联·花园城第2幢2单元8层2号房。
法定代表人:周箭,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华动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依据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武仲调字第000000779号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下列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货款57000元;2、支付逾期利息(以人民币5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4、支付律师费5000元;5、承担案件仲裁费4940元;6、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华动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现被执行人***安泰经贸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武仲调字第00000077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中
审判员 邓 军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万开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