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舒华动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武汉舒华动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武汉鹏安泰经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执275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舒华动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卓刀泉珞瑜路462号(武汉体育学院正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鹏安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贺家墩村思联·花园城第2幢2单元8层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武汉舒华动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武汉鹏安泰经贸有限公司合同争议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的(2019)武仲调字第00000077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舒华动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武汉鹏安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且执行标的在3千万元以下,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为统筹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的(2019)武仲调字第000000779号调解书,指定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