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飞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科创机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烟台飞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财保1058号
申请人:山东科创机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敦化路****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朕,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伟,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飞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屯路****610iv>
法定代表人:刘洋。
申请人山东科创机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烟台飞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5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科创机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飞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梁通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淑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