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执32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科创机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328号2号楼619户。
法定代表人张永才,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飞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屯路13号甲6楼610室。
法定代表人刘洋,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科创机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飞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03民初135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333305.20元(缴纳执行费4827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息及诉讼费合计328478.2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0)鲁0203民初135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立亭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顺冬